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者依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獲准後,應自獲准之日起最長多少個月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 A3
- B6
- C8
- D12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8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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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對實施者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等規定獲准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的期限、逾期效果與展期規定。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實施者依所有權人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定(即同條例第 10 條已劃定地區、同條例第 11 條未經劃定地區兩種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情形)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但不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一年以月數表示就是 12 個月,題目問的「最長多少個月內」指的正是這個法定報核期限本身。
要件逐一拆開:①主體是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規定獲准的實施者;②起算點是「獲准之日」;③期限是一年;④期限內要完成的是擬具事業計畫「報核」,不是取得核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3: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所定一年報核期限不符。3 個月在建築法另有出現,例如依《建築法》第 41 條,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起造人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時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那是建照領取與開工展期,不是都更事業計畫報核期限;正確應為 12 個月。
- (B)
6:6 個月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出現的位置是「展期」:因故未能於期限內擬具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把單次展期上限誤當成原始報核期限就會選 B;原始期限是一年,即 12 個月。
- (C)
8:《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的報核期限與展期規定都沒有 8 個月這個期間,選項缺乏法源;正確應為 12 個月。
- (D)
12:一年即 12 個月,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的報核期限相符,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都更自行劃定獲准後「一年內」報事業計畫,逾期得撤銷核准;展期每次不超過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