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之起造人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相關測繪係依據何種執照記載之內容?
- A拆除執照
- B建造執照
- C雜項執照
- D使用執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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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起造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測繪所依據的執照種類,以及牆壁界線的測繪規定。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測繪規定包括: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有隔牆之共用牆壁比照中心為界,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面積並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之所以以使用執照為準,是因為依《建築法》第 28 條,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所請領的執照;
依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建築工程完竣後,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才發給使用執照。使用執照記載的是「蓋好之後實際查驗過的建物」,產權登記以它為準,界線與面積才會與現場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拆除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拆除執照是建築物之拆除所請領的執照,許可的是拆除行為,記載內容與新建物的用途、面積及牆壁界線無關,不能作為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測繪依據;正確應為使用執照。
- (B)
建造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造執照是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請領,代表的是「核准要蓋什麼」。公寓大廈條例對建造執照階段確有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依同條例第 58 條第 1 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但施工中可能依《建築法》第 39 條辦理變更設計,竣工後才由使用執照確認實際成果,所以第一次登記的測繪依據不是建造執照;正確應為使用執照。
- (C)
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執照是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所請領,對象如同法第 7 條所列營業爐竈、水塔、圍牆、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不是供區分所有的建築物本體,不能作為公寓大廈產權登記的測繪依據;正確應為使用執照。
- (D)
使用執照: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相符,符合題目所問。
記憶點
建照管「能不能蓋、能不能賣」,使照管「蓋好怎麼用、怎麼登記」。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