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之條文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條件允許最高得至百分之六十正解 ✓
- B容積移出移入換算公式: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C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而接受基地在可移入規定內,亦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 D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官方答案 A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3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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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現行法規名稱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的四項核心規定——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移出移入換算公式(同辦法第 8 條)、分次移出與分次移入(同辦法第 9 條),以及接受基地申請建築時仍須遵守的其他管制(同辦法第 12 條);本題要找出與條文不符的敘述。
正解理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把接受基地的可移入容積分成兩層:原則上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選項 (A) 前半的百分之四十原則正確,但把放寬後的上限寫成百分之六十,超過條文所定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是錯誤敘述。(B)(C)(D) 則分別與《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9 條、第 12 條的文字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本題所求)。原則上限百分之四十正確;錯在放寬後的最高上限——條文為百分之五十,不是百分之六十。且放寬並非泛稱「條件允許」即可,要件限於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正確寫法: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符合上述地區要件者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 (B)
正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8 條的換算公式為: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與選項逐字相符。公式的關鍵在「分子用送出基地毗鄰可建築土地的平均現值」,因為古蹟本身土地常無法正常建築,以其自身現值計算不合理;毗鄰土地非可建築土地者,以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現值平均計算,平均值偏低時則改用送出基地本身現值,以保障送出端權益。
- (C)
正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9 條明定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可移入容積上限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與選項相符。分次的意義在於讓一個古蹟的容積可以賣給多個接受基地,一個接受基地也可以向多個古蹟購買,提高市場流動性。
- (D)
正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12 條規定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與選項相同。容積移轉只解決「容積」這一項,建蔽率、高度、退縮、停車、防火避難等規定照樣要檢討。
記憶點
古蹟容積移轉的接受基地上限是「原則四成、放寬五成」;比一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各高一級,但最高就是五成,沒有六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