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供公務機關辦公使用之建築物,擬依法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多功能社區中心,在辦理室內裝修許可時應同時辦理:
- A變更建造執照
- B變更使用執照正解 ✓
- C辦理雜項執照
- D辦理室內裝修特別許可證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1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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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且涉及室內裝修時,室內裝修許可要與哪一種執照程序併同辦理,依據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並以《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第 76 條說明變更使用執照的制度。
正解理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題目情境是原供公務機關辦公使用之建築物,擬依法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多功能社區中心,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不論原用途被歸為非供公眾使用,或屬供公眾使用而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都落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描述的兩種情形之一。
依《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有變更使用類組或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題目已設定本案依法須辦理,室內裝修部分即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變更建造執照:不符合。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造執照是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的執照,同法第 9 條對這四種建造行為各有定義;題目情境描述的是既有建築物的用途變更與室內裝修,沒有提到任何建造行為。與室內裝修併同辦理的是變更使用執照,不是建造執照。
- (B)
變更使用執照:符合題目所問。《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明定此類用途變更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建築法》第 76 條也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備及室內裝修。
- (C)
辦理雜項執照:不符合。依《建築法》第 28 條,雜項執照是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的執照,同法第 7 條所列雜項工作物是營業爐竈、水塔、招牌廣告、圍牆、機械遊樂設施等;社區中心是建築物本身的用途變更,不屬雜項工作物的建築。
- (D)
辦理室內裝修特別許可證:不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而本題這種用途變更涉室內裝修的情形,同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要求室內裝修部分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並不是另外再辦一張以「特別許可證」為名、與變更使用執照分開的證照。
記憶點
用途變更為供公眾使用又要做室內裝修:室內裝修「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建造執照管建造行為,雜項執照管雜項工作物。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