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師法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所應辦理之事項或應遵守之規定?
- A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 B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 C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 D指導施工技術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8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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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對建築師受委託辦理監造時應遵守事項的列舉規定,以及「監督施工」與「施工責任」的分工。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四款: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A)(B)(C) 分別對應第一、二、三款的文字,「指導施工技術」則不在任何一款之中。《建築師法》第 19 條也把受委託監造者的責任界定為「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用語是監督,不是指導施工;
施工面則由《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所以「指導施工技術」不屬建築師法明定的監造事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目所問。「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即《建築師法》第 18 條第一款,屬法定監造事項;監督所依據的是前條(同法第 17 條)所規範的設計圖說,也就是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的圖說。
- (B)
不符題目所問。「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即第二款,屬明定事項。例如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建築法》第 56 條第 1 項);建築物在施工中有同法第 58 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同法第 61 條)。
- (C)
不符題目所問。「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即第三款,屬明定事項;查核是對材料是否符合規格與品質的把關,仍是監督性質的工作。
- (D)
符合題目所問。《建築師法》第 18 條四款中沒有「指導施工技術」;監造人的法定角色是監督按圖施工、遵守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材料,承攬工程的施工責任則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由營造業設置的專任工程人員負擔。若要改成法定監造事項,應是「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
記憶點
監造四款:監督按圖施工、遵守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材料規格品質、其他約定事項——監督不等於指導施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