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第 61 條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若發生主要構造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之情事,監造人應如何處理?

  1. A勒令停工,並通知起造人修改
  2. B勒令停工,並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3. C分別通知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修改
  4. D分別通知起造人及承造人修改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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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施工中違規情事的分工——主管建築機關的勘驗與勒令停工權(《建築法》第 58 條),以及監造人發現違規時「通知修改、未改即申報」的義務(同法第 61 條)。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8 條列舉建築物施工中應處理的情事,其中一款是「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同法第 61 條接著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這些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拆開來看,監造人的法定動作只有兩段:第一段是「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第二段是對方不改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至於「勒令停工」這種帶有公權力的處分,《建築法》第 58 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為之,不在監造人的權限之內。題目問監造人「應如何處理」,對應的就是第一段的通知對象與方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錯在兩處:其一,「勒令停工」是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58 條行使的處分權,監造人沒有這項權力;其二,通知對象只寫起造人,漏了實際施工、負責動手修改的承造人。依《建築法》第 61 條,正確寫法是「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2. (B)

    不符。通知對象(承造人及起造人)雖與《建築法》第 61 條相同,但前面加上「勒令停工」,把主管建築機關的處分權錯植給監造人。監造人遇到對方不改時能做的是「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再由機關依《建築法》第 58 條決定勒令停工、修改或必要時強制拆除。

  3. (C)

    不符。錯在兩處:其一,專任工程人員是營造業依《建築法》第 15 條第 1 項設置、負承攬工程施工責任的人員,屬於承造人這一方的內部組成,不是建築法要求監造人另行通知的獨立對象;其二,本選項漏掉起造人。起造人是建造該建築物的申請人(《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核定圖說與執照的權利義務都歸於起造人,修改涉及核定內容時必須讓其知悉。正確對象是承造人及起造人。

  4. (D)

    符合。與《建築法》第 61 條的文字一致:監造人應「分別」通知起造人及承造人修改;若未依照規定修改,再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本題問的是監造人的第一步處置,正是這一段。

記憶點

監造人「通知兩造(承造人+起造人),不改就申報」;勒令停工、強制拆除是主管建築機關的權力。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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