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企業得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後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多少公頃以上?

  1. A5
  2. B10正解 ✓
  3. C15
  4. D20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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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關於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的申請門檻《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1 項——須經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且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有最低規模限制。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土地面積及權利證明文件、細部計畫及其圖說、公共設施計畫、建築物配置圖、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財務計畫、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等書件。題目所問「至少應在多少公頃以上」,條文明定為 10 公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5 公頃低於條文所定的最低規模;面積只有 5 公頃的開發範圍,未達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的門檻,應改為 10 公頃以上(《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1 項)。

  2. (B)

    符合。10 公頃與《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1 項「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完全一致,是題目所問的最低面積。

  3. (C)

    不符合。15 公頃雖然已超過門檻、可以申請,但題目問的是「至少」應達多少,最低門檻是 10 公頃而非 15 公頃(《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1 項)。

  4. (D)

    不符合。20 公頃同樣只是可申請的規模之一,不是條文所定的最低面積;最低門檻應為 10 公頃(《都市計畫法》第 61 條第 1 項)。

記憶點

私人或團體辦新市區建設:縣市政府核准、面積至少 10 公頃、範圍內公共設施經費自己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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