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 章之高層建築物,其所指的高度及樓層為何?

  1. A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5 層以上
  2. B高度在 60 公尺或樓層在 15 層以上
  3. C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正解 ✓
  4. D高度在 60 公尺或樓層在 20 層以上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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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高層建築物專章的適用門檻——高度與樓層兩個條件,以「或」連結。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兩個門檻是「或」的關係:高度達 50 公尺,或樓層達 16 層,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屬於高層建築物,須適用該專章對防火避難、燃氣設備、警報等的特別規定。「以上」包含本數,所以剛好 16 層或剛好 50 公尺都算。四個選項中只有(C)與條文的兩個數值完全相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高度 50 公尺寫對了,但樓層寫成 15 層以上;條文的樓層門檻是 16 層以上。照選項的說法,15 層的建築物也會被納入高層建築物,擴大了適用範圍。樓層應改為「16 層以上」。

  2. (B)

    不符合。高度與樓層兩個數值都錯:高度應為 50 公尺而不是 60 公尺,樓層應為 16 層而不是 15 層。這個選項的高度門檻偏高、樓層門檻偏低,兩處都要修正。

  3. (C)

    符合。高度 50 公尺、樓層 16 層,並以「或」連結,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一致。同專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3 條第 1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原則上不得使用燃氣設備,用的也是同一組門檻,可互相印證。

  4. (D)

    不符合。高度寫成 60 公尺、樓層寫成 20 層,兩個門檻都偏高;應為 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照選項的說法,高度已達 50 公尺或樓層已達 16 層、但尚未達到選項數值的建築物,會被排除在高層建築物規範之外。

記憶點

高層建築物=「50 公尺或 16 層以上」,兩個條件擇一達到即屬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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