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章容積管制之規定,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之高度至少應符合下列何者條件?
- A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6 公尺
- B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8 公尺
- C高度應受 2:1 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之限制
- D高度應受 3.6:1 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之限制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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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建築物高度,不再適用一般地區「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的道路高度限制,改採容積管制專章的「三.六比一斜率」陰影面積與高度檢討。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0 條,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容積管制專章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明定一般道路寬度高度限制等規定,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所以同編第 14 條第 1 項的「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在容積管制地區被排除。取而代之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各部分高度並應符合 H ≦ 3.6 (Sw + D),所稱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題目問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至少應符合的條件,即受 3.6:1 斜率之限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面前道路寬度之 1.5 倍加 6 公尺」確實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 項的高度限制內容,但同編第 166 條已明定這項高度限制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所以它不是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應符合的條件。這個選項的陷阱在於數值本身沒有寫錯,錯在適用地區:它是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規定。
- (B)
不符合。這個選項有兩處不符:其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是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不是加 8 公尺,數值本身就錯;其二,即使改成正確的數值,該高度限制依同編第 166 條也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應改為受同編第 164 條的三‧六比一斜率限制才對。
- (C)
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所定斜率是三‧六比一,不是 2:1。斜率的定義是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3.6:1 代表每離建築線水平一單位,高度可增加三.六單位;2:1 的斜率較緩,與條文數值不符。
- (D)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規定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檢討陰影面積並以 H ≦ 3.6 (Sw + D) 控制各部分高度,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與選項敘述一致。
記憶點
未實施容積管制看「一.五倍道寬加六公尺」,實施容積管制看「三.六比一斜率陰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