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違反建築法罰則最重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1. A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業務者,經勒令停止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正解 ✓
  2. B擅自建造、使用、拆除者
  3. C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4. D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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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罰則中「行政罰(罰鍰)」與「刑罰(有期徒刑)」的區分,特別是擅自承攬設計、監造、承造業務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的刑責。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85 條,違反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設計人及監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或同法第 14 條(承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這條罰則分兩段:第一段「擅自承攬」只處罰鍰並勒令停業;第二段「勒令停業後仍不遵從而繼續營業」才進入刑罰,最重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選項 (A) 正是第二段的構成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業務,經勒令停止業務仍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符合題目所問。依《建築法》第 85 條,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科或併科罰金;注意要件必須包含「經勒令停業後不遵從」,若只是單純擅自承攬,效果只有罰鍰與勒令停業。

  2. (B)

    擅自建造、使用、拆除者:不符題目所問。這是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非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的行為,依同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或擅自使用者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停止使用或停止拆除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或封閉;效果全是行政罰與管制措施,沒有有期徒刑。要進入刑責,須是另外的行為,例如《建築法》第 93 條勒令停工後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或同法第 95 條強制拆除後違反規定重建者。

  3. (C)

    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不符題目所問。這是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依同法第 87 條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屬於程序性違規,只有罰鍰,沒有刑罰。

  4. (D)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要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申報;簽證內容不實者,依同法第 91 條之 1 處建築師、專業技師、專業機構或人員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 91 條之 2 第 1 項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之認可;效果是罰鍰與廢止認可,不是有期徒刑。

記憶點

建築法的刑責多半出現在「已被勒令或處分後仍不從」的第二段:擅自承攬經勒令停業仍繼續營業,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單純擅建、未依圖施工、簽證不實都只罰錢。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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