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第 61 條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如高度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監造人應如何處理?

  1. A勒令停工,並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2. B勒令停工,並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同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3. C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正解 ✓
  4. D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同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6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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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施工中,高度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時,監造人應負的處理義務;重點在分清楚監造人的「通知修改、未改再申報」與主管建築機關的「勒令停工」是兩種不同主體的權限。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8 條列舉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勘驗時應處理的情事,其中一款是「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題目所說的高度不符正落在這一款。對於這些情事,《建築法》第 61 條規定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只有在「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時,才「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所以監造人的義務分成兩段:第一段是發現不符就通知承造人與起造人修改;

第二段的申報,以對方「未依照規定修改」為前提。至於勒令停工,《建築法》第 58 條寫明是由主管建築機關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屬於主管建築機關的公權力處分,監造人本身沒有這項權限。題目問的是監造人發現高度不符時應如何處理,符合題意的只有「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題意。選項把「勒令停工」放在監造人身上,但《建築法》第 58 條的勒令停工是主管建築機關勘驗發現不符情事後,以書面通知所為的處分;監造人依同法第 61 條只能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刪去「勒令停工」,只留下「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才是監造人的處理方式。

  2. (B)

    不符題意。這個選項有兩處不符:第一,勒令停工屬主管建築機關的權限(《建築法》第 58 條),不是監造人可以做的事;第二,同法第 61 條的申報以「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為條件,不是發現不符時就「同時」申報。改正後應為:監造人先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對方未依照規定修改時,才應即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3. (C)

    符合題意。內容就是《建築法》第 61 條前段的監造人義務:發現同法第 58 條所列情事(本題是高度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

  4. (D)

    不符題意。前半段「分別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正確,但後半段「同時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把《建築法》第 61 條的條件句改寫成並行義務。申報的觸發要件是「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在承造人、起造人還沒有拒不修改之前,監造人並沒有申報義務。改成「未依照規定修改時,應即申報主管建築機關處理」才與條文一致。

記憶點

監造人是「先通知、不改才申報」:通知對象是承造人與起造人,申報對象是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是主管建築機關的權,不是監造人的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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