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
  2. B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得兼任開業建築師正解 ✓
  3. C建築師不得兼營營造業
  4. D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得自行負責辦理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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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中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間、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以及建築師可自行負責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的例外範圍。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25 條明文列舉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第一款就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第二款是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第三款是建築材料商。選項 (B) 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得」兼任開業建築師,與《建築師法》第 25 條的禁止規定正好相反,是敘述錯誤的一項。其餘三項: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建築師不得兼營營造業(同法第 25 條)、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可由建築師自行負責(同法第 19 條),都與條文相符。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並要求在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的研習證明文件申請換發。選項的 6 年與條文一致。

  2. (B)

    敘述錯誤。《建築師法》第 25 條第一款把「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列為建築師不得兼任的職業,選項寫成「得兼任」,把禁止改成了許可。正確說法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得兼任開業建築師。

  3. (C)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25 條第二款列明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以及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都是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選項「不得兼營營造業」與此相符。

  4. (D)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19 條規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原則上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除外;也就是這類建築物的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建築師可以自行負責辦理。《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在建築法層級也有相同的例外。

記憶點

建築師三不兼:公務人員、營造業(含其主任技師、技師與承攬保證人)、建築材料商;開業證書六年一換;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結構設備可由建築師自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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