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多久時限內開工?
- A3 個月
- B6 個月正解 ✓
- C1 年
- D2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4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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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領得建造執照後的開工期限」之規定,以及它與開工展期、領照期限、建築期限展期等相鄰期限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把條文拆開看:起算點是「領得建造執照之日」,義務主體是「起造人」,期限是「六個月內」,法律效果是「開工」並於開工前申請備查。題目問的正是這個開工期限,對應選項 (B) 6 個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3 個月:不符題目所問。3 個月在建築法中出現在兩個不同制度:其一是《建築法》第 54 條第 2 項的開工展期,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六個月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其二是同法第 41 條的領照期限,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執照廢止。兩者都不是「領得執照後應開工」的本期限;本期限要改成六個月才對,三個月只是展期的長度。
- (B)
6 個月: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明定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工,起算點、主體與期限都與題幹相符。
- (C)
1 年:不符題目所問。1 年出現在《建築法》第 53 條第 2 項,是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的期間,並以一次為限;它管的是「完工」而不是「開工」,主體是承造人而不是起造人,起算的基礎是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核定的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開工期限要改成六個月才對。
- (D)
2 年: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關於開工期限並無 2 年的規定;《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的開工期限為六個月,即使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展期一次,仍只再加三個月,與 2 年相去甚遠。
記憶點
領照後「六個月內開工」,不能開工可展期「一次三個月」;完工展期則是「一年、一次」——開工看起造人,完工看承造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