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法中所定義之「改建」、「修建」,以及都市更新條例處理都市更新時所稱之「重建」、「整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樓地板、屋架等,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即稱為重建
  2. B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稱為修建
  3. C建築物之改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修建應請領雜項執照
  4. D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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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上「建造」行為中改建與修建的定義(《建築法》第 9 條)、建築執照的種類(同法第 28 條),以及都市更新條例對重建、整建、維護三種處理方式的定義(《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

正解理由

《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將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重建、整建、維護三種,其中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選項 (D) 與條文文字完全一致,敘述正確。其餘三個選項分別把修建的定義套到重建、把改建的定義套到修建、把修建該請領的執照種類寫錯,都不成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基礎、樑柱、樓地板、屋架等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是《建築法》第 9 條對「修建」的定義(完整要件是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不是重建。都市更新的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是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建築法上相近的概念則是《建築法》第 9 條的新建(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選項把名稱與定義錯配。

  2. (B)

    錯誤。「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是《建築法》第 9 條對「改建」的定義,不是修建。修建的重點是主要構件「過半之修理或變更」,改建的重點是「一部分拆除後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且不增高、不擴大面積;若有增加面積或高度,則屬增建。

  3. (C)

    錯誤。依《建築法》第 28 條,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都應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是給同法第 7 條所列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用的。改建請領建造執照這一半正確,但修建也應請領建造執照,不是雜項執照。

  4. (D)

    正確。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對整建的定義一致:對象是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手段是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並同時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記憶點

修建看「過半修理變更」、改建看「局部拆除原地改造」,兩者都要建造執照;都更的整建就是更新地區內的改建、修建加充實設備。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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