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8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法之適用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1. A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2. B實施綜合計畫地區正解 ✓
  3. C經內政部指定地區
  4. D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8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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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的適用地區範圍,即《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三種地區,以及同法第 3 條第 2 項對這三種地區以外之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的延伸適用。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法適用地區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三種;同法第 3 條第 2 項再規定,在前述地區以外的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建築法也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2 條亦說明建築技術規則的適用範圍依建築法上述規定。法條中並沒有「實施綜合計畫地區」這個類別,選項 (B) 是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改寫成似是而非的名稱,因此不屬於建築法的適用範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是《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第一種適用地區,敘述正確。都市計畫地區內的建築行為,原則上都要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

  2. (B)

    「實施綜合計畫地區」不是《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任何一種地區,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正確的名稱應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考生容易被《區域計畫法》第 5 條「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這段文字干擾:那是區域計畫法決定「哪些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的條件,「綜合開發計畫」只是劃定區域計畫範圍的依據之一,並不是建築法上獨立的適用地區類別。

  3. (C)

    經內政部指定地區是《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的第三種適用地區,敘述正確。這一款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把尚未實施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但有建築管理需要的地區納入。

  4. (D)

    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3 條第 2 項在前述三種地區以外也適用建築法,敘述正確。這是以「建築物的性質」補充「地區」的適用標準:即使位於適用地區之外,只要建築物供公眾使用或屬公有,仍受建築法管理。《建築法》第 5 條與第 6 條分別界定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公有建築物的意義。

記憶點

建築法適用範圍=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內政部指定地區,再加上這三區以外的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沒有「綜合計畫地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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