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6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物應使用綠建材,其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2. B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 15%以上
  3. C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正解 ✓
  4. D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分,其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 5%以上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6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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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綠建材「材料構成」的定義(資源化磚類建材與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以是否經窯燒區分),以及綠建材使用率的兩套門檻(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建築物戶外地面材料)。

正解理由

先確認前提: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8 條,綠建材的適用範圍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題幹所述一致。再看材料構成: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所列各款之一,其中資源化磚類建材的定義是「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拆成兩個要件對照選項 C:第一,材料範圍是陶、瓷、磚、瓦這類需經窯燒的建材;第二,比率關係是廢料混合攙配的總和使用比率要大於或等於單一廢料攙配比率。選項 C 兩個要件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相符,其餘三個選項各有一處要件或數值與附件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選項把「不經窯燒」寫成「經窯燒」,正好與定義相反。「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與「製成之產品」兩項要件與定義相符,錯處只在窯燒與否。需經窯燒的是資源化磚類建材(陶、瓷、磚、瓦),兩類材料正是以窯燒與否互相區分;改成「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才正確。

  2. (B)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及窗,其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選項寫 15%以上,門檻數值錯誤。適用部位(室內裝修材料、樓地板面材料、窗)與「以總面積計」的基礎都與條文一致,錯在數值。條文但書另規定窗未使用綠建材者得不計入總面積檢討,《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6 節也說明未從事室內裝修或未設置樓地板面材料的部位得不予計入;這些是調整分母的規定,不改變門檻本身。改成「應達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才正確。

  3. (C)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2 條,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選項的材料範圍與比率關係兩個要件都與定義一致。

  4. (D)

    錯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分,其地面材料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十以上;選項寫 5%以上,門檻數值錯誤。四項扣除部位與《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第 3.3 節、第 8.1 節一致(同規範第 8.1 節並以綠地、裸露土壤或水池為無須鋪設地面材料部位之例),錯在數值。改成「應達百分之十以上」才正確。

記憶點

使用率門檻記「室內百分之四十五、戶外地面百分之十」;材料定義記「經窯燒=資源化磚類(陶瓷磚瓦)、不經窯燒=資源回收再利用」,兩者以窯燒與否互為對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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