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章「容積設計」第 164 條之 1 之規定,20 層樓集合住宅之挑空位置得設於何種空間之上方?
- A臥室
- B廚房
- C客廳正解 ✓
- D住宅單位之任一處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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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集合住宅樓板挑空設計的「位置」限制——挑空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只能設在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須朝向深度足夠的道路、公園、綠地或空地方向。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並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把這一款拆成三個要件:①數量——每住宅單位一處;②位置——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③方位——面向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公園、綠地、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
題目問的是「得設於何種空間之上方」,對應要件②,四個選項中只有客廳落在條文列舉的位置內。至於題幹的 20 層樓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是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屬於同編第 164 條之 1 所稱「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數多寡不改變挑空位置的限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臥室:不符合題目所問。臥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十九款屬供居住使用的居室,但同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把挑空位置限定為「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臥室不在列舉範圍內。考生容易以為「凡是居室都能挑空」,條文其實只點名客廳與客餐廳;要符合要件,挑空位置須在客廳或客餐廳上方。
- (B)
廚房:不符合題目所問。廚房供烹飪使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十九款同樣屬於居室,但不在同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列舉的位置內。要注意「客餐廳」是客廳與餐廳合一的空間,條文明文允許;單獨的廚房並不因為與餐廳相鄰就變成客餐廳。符合要件的位置仍是客廳或客餐廳上方。
- (C)
客廳: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明文「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客廳是法定挑空位置。不過位置合格只是其中一個要件,同一款還要求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面向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空地方向;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另有面積與高度限制,四者須同時符合。
- (D)
住宅單位之任一處: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一項第一款同時限制數量(每住宅單位一處)與位置(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任一處」與位置要件直接衝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二項雖規定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之建築物,其挑空部分之位置、面積及高度得不予限制,但那是「挑空面積計入容積」這個不同前提下的放寬,題幹沒有給這個條件,不能據以主張挑空可設在住宅單位任一處。
記憶點
住宅挑空三要件:一戶一處、客廳或客餐廳上方、面向深度六公尺以上空地;只有挑空部分計入容積率時,位置、面積、高度才不受限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