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學校區內有 4 幢建築物,其防空避難室附建標準為何?
- A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 B按建築面積之 1/2 附建
- C依核定人數以每人 0.75 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正解 ✓
- D防空避難室的規定已全面取消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2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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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空避難設備的附建標準——學校建築適用「按核定容納使用人數計算、整體規劃附建」的特別標準,而不是按建築面積附建,以及多幢建築物的配置要求。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0 條,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附建標準設置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它把建築物分成兩大類:非供公眾使用者,六層以上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供公眾使用者再分四種,其中「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本題是中學校區,用途落在學校這一款;「4 幢建築物」正對應「整體規劃」——不是逐幢按各自建築面積計算,而是以全校核定人數算出總面積,再在校區內合理配置。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在套錯類別。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適用於非供公眾使用且六層以上者、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演藝場等,以及工廠或其他供公眾使用而五層以上者;學校建築另有專款,不論層數都按核定人數每人 0.75 平方公尺計算。要改正,應把計算基準從「建築面積」換成「核定容納使用人數」。
- (B)
錯在規定中根本沒有「建築面積之 1/2」這種附建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的計算方式只有兩種: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核定人數每人 0.75 平方公尺整體規劃附建(工廠可擇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2 條雖有准免補足的比例,指的是應全部附建者因昇降機緩衝基坑、機械室、蓄水池等固定設備必須設在地面以下時,其所佔面積准免補足且不得超過附建面積四分之一,這是面積扣抵的上限,不是附建比例。學校應改依核定人數計算。
- (C)
正確。主體(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計算基準(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單位面積(每人 0.75 平方公尺)與方式(整體規劃附建)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一致;多幢校舍分散配置時,以任一點至最近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超過 300 公尺控管。
- (D)
錯在與現行規定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0 條仍要求指定適用地區內的建築物依附建標準設置防空避難設備,同編第 141 條、第 142 條也持續規範標準與變通方式;建築法層次,《建築法》第 102 條之 1 第 1 項以「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為前提設計代金制度,同法第 104 條並授權地方政府對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與構造為必要之規定。防空避難室的附建義務仍然存在,只是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0 條列舉的除外情形可不附建。
記憶點
學校防空避難=核定人數×每人 0.75 平方公尺、整體規劃附建,任一點到最近避難設備步行不超過 300 公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