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 · 單選 · 1.25 分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多少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

  1. A10
  2. B30正解 ✓
  3. C60
  4. D120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0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法定期限,以及屆期未拆遷時的處理順序。

正解理由

《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先由實施者代為之,再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題目問的是「限期多少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對應的就是三十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10 日並非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出現的「十日內」,是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的通知期限;同辦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十日內」則是通知領取補償金額的期限。兩者規範的是實施者的通知義務,不是權利人自行拆遷的期間。

  2. (B)

    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為三十日,與選項相符。

  3. (C)

    不符合。60 日與《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的三十日不符。《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雖另規定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二個月,但那是「公告期滿到預定拆遷日」之間的最短間隔,用月計,規範對象也不同,不能當成權利人自行拆遷的期限。

  4. (D)

    不符合。120 日在相關條文中沒有依據;自行拆除或遷移的期限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7 條第 1 項為三十日。

記憶點

權利變換拆遷:通知後限期三十日自行拆遷,屆期先由實施者代拆,再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50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