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土計畫法規定有關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 40 日及舉行公聽會
- B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 60 日
-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除屬須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之填海造地案件者外,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於審議前將其書圖文件於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 30 日及舉行公聽會正解 ✓
- D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 15 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意見報請審議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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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計畫法中三個不同階段的公開展覽與公聽會程序——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國土計畫「核定後」、以及使用許可「審議前」與「公展期間意見處理」,各自的天數與辦理主體。
正解理由
《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應於審議前將其書圖文件於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但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符合受理要件核轉後,於審議前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3 項,填海造地案件屬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因此選項 (C) 把它排除在地方公展程序之外,地點(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時點(審議前)、天數(三十日)與並行程序(公聽會)全部與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國土計畫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國土計畫擬訂後送審議前,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不是 40 日。時點與並行程序(公聽會)寫對了,錯在天數;改成「三十日」才正確。
- (B)
錯誤。《國土計畫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選項的函送對象正確,但把最低展覽期間寫成 60 日,數值錯誤;應為「不得少於九十日」。
- (C)
正確。依《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第 1 項,使用許可案件經審查符合受理要件者,於審議前在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行公聽會;填海造地依同法第 24 條第 3 項由中央審議,適用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但書的核轉後公展程序,選項將其除外,敘述正確。
- (D)
錯誤。《國土計畫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公開展覽期間內,人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意見,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選項把彙整期限寫成 15 日,數值錯誤,應為三十日;且選項只寫「得提出意見」,漏了「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的形式要件。
記憶點
國土計畫法公展口訣:擬訂送審前三十日、核定後不少於九十日、使用許可審議前三十日、意見彙整期滿後三十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