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7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權利變換計畫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擬訂報核
  2. B因地政機關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圖冊而辦理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
  3. C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權利價值之異議,實施者於主管機關審議核復前,應先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正解 ✓
  4. D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

官方答案 C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都市更新條例中權利變換計畫的四個程序考點——擬訂報核的時點、變更的簡化作業程序、權利價值異議期間事業是否停止,以及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的名義。

正解理由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不服審議核復結果者得提請行政救濟。至於異議期間事業要不要停,《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明定: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異議或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的差額,依同條例第 53 條第 3 項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選項(C)說實施者於審議核復前「應先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與法條的方向正好相反,是錯誤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都市更新條例》第 48 條第 1 項的原則是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才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但書規定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4 條也配合這個例外:報請核定時原應檢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之證明文件,但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者免附。要件結構是「原則先後辦理、必要時得一併辦理」。

  2. (B)

    正確。《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把權利變換計畫的變更分成兩級簡化程序:第一級免辦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所列情形之一就是「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第二級只免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仍須審議,例如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權益者。依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圖冊屬於第一級,當然得採簡化作業程序。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不符之處有兩點:其一,效果方向相反,《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的是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不得停止」,而不是「應先停止」;其二,停止與否的決定權在主管機關,只有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停止,並非一提出異議就當然停止。正確敘述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權利價值異議時,於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4. (D)

    正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55 條第 1 項,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這是對一般程序的特別規定:依《建築法》第 30 條,一般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權利變換後產權將重新分配,若仍要求逐一取得原權利人的證明文件,事業無法推進,所以條例改以實施者名義申請。

記憶點

權利價值異議:核定發布後二個月內提出、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事業非經核准不停、差額現金找補。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47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0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