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2 題 · 單選 · 1.25 分

國土計畫法有關國土功能分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國土功能分區依土地資源特性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四種
  2. B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功能分區或分類正解 ✓
  3. C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申請使用許可,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於經申請許可後,得變更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
  4. D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得透過使用許可之申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並於經許可後辦理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變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2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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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土計畫法的國土功能分區種類、國土功能分區圖「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的檢討變更,以及使用許可與國土功能分區變更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進一步界定,所謂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是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拆成三個要件:觸發原因是「加強國土保育」、辦理時點是「得隨時辦理」、變更方向是「變更為管制更嚴格之分區或分類」。選項 (B) 三個要件都對得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在分區名目。依《國土計畫法》第 3 條,國土功能分區是依土地資源特性所劃分之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的劃設原則也只列這四區。選項把「海洋資源地區」換成「環境敏感地區」。環境敏感程度其實是國土保育地區內部分類的依據(敏感程度較高者為第一類、較低者為第二類),不是一個獨立的功能分區。改成「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才對。

  2. (B)

    正確。內容與《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項「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一致。注意「隨時」只限於往嚴格方向調整;往寬鬆方向調整不在這個例外之內。

  3. (C)

    錯在把使用許可的前提倒過來當成結果。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1 項,申請使用許可的前提是「於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依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選項說經許可後「得變更原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與這兩項規定都衝突。《國土計畫法》第 38 條第 1 項對從事未符合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者處以罰鍰,也顯示使用原則是使用許可不能突破的界線。改成「須在符合使用原則下申請,許可後亦不改變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才對。

  4. (D)

    前半對、後半錯。「得透過使用許可之申請,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與《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第 1 項相符;但「經許可後辦理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變更」違反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國土功能分區圖由主管機關依《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製作、報核、公告並依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檢討,與個案使用許可分屬兩套程序。改成「經許可後依許可之使用計畫使用,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維持不變」才對。

記憶點

功能分區四區是「保育、海洋、農業、城鄉」;分區圖為保育可隨時改、只能改嚴;使用許可先合使用原則、不改分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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