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後,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

  1. A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2. B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整地排水計畫之核准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廢止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
  3. C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4. D法院判決原核發開發許可應予廢棄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4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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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核發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的法定事由,題目要考生從四個選項中挑出不在法定清單內的那一個。

正解理由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申請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第一,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第二,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或整地排水計畫、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被廢止或失其效力;

第三,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清單只有這三款,選項 (A)(B)(C) 分別逐字對應這三款;選項 (D)「法院判決原核發開發許可應予廢棄」不在清單中,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屬於廢止事由,敘述正確。本選項逐字對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一款。它的要件有三層:違反的對象是核定的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或環評等相關法規;須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三層都具備才構成廢止事由,單純違規而尚在改善期限內,還不到廢止的階段。

  2. (B)

    屬於廢止事由,敘述正確。本選項逐字對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二款,著眼於開發許可所依附的前提計畫消滅:興辦事業計畫、整地排水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准一旦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開發許可失去基礎,應報請廢止。

  3. (C)

    屬於廢止事由,敘述正確。本選項逐字對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第三款,申請人自己不再開發而申請廢止,是最單純的一種。

  4. (D)

    不屬於廢止事由,為本題答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列舉的三款都是行政程序內的事由,沒有「法院判決」這一款。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分屬於行政救濟的結果,處分經判決撤銷即失其效力,並不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的情形。要使本選項成為廢止事由,必須改成三款之一,例如「申請人自行申請廢止」。

記憶點

開發許可的廢止事由只有三款:違規限期未改善、前提計畫失效、申請人自請廢止;「法院判決」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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