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除地質良好不致崩塌外,挖土深度在多少公尺以上,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

  1. A1.5正解 ✓
  2. B2.0
  3. C2.5
  4. D3.0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4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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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施工中挖土工程應採取的安全措施,重點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所定「挖土達一定深度須設擋土設備」的深度門檻,以及「地質良好、不致崩塌」的除外要件。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規定凡進行挖土、鑽井及沉箱等工程時,應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中明定挖土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者,除地質良好,不致發生崩塌或其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者外,應有適當之擋土設備,並依建築構造編有關規定設置。把這句拆成三個要件:第一,行為是「挖土」;第二,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法令用語的「以上」包含本數,所以剛好挖到 1.5 公尺就已落入範圍;

第三,不屬於「地質良好不致崩塌」或「周圍狀況無安全之慮」的除外情形。題幹已先把地質良好的除外情形排除,只問深度門檻,對照條文即為 1.5 公尺,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1.5:正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所定「一‧五公尺以上」完全一致;深度一達 1.5 公尺,除非屬於地質良好、不致崩塌或周圍無安全之慮的情形,就必須設置適當之擋土設備,並不是要「超過」1.5 公尺才需要。

  2. (B)

    2.0:錯誤。2.0 公尺高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的法定門檻;若以 2.0 公尺為界,深度介於 1.5 公尺與 2.0 公尺之間的開挖會被誤認為可以不設擋土設備,正好漏掉法令要管的範圍。正確數值應改為 1.5 公尺。

  3. (C)

    2.5:錯誤。數值高於法定門檻,正確應為 1.5 公尺。考生常把它和《建築法》第 66 條混在一起:該條的「二公尺半」是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部分距離道路境界線或基地境界線的「水平距離」,用來決定是否設置防止物體墜落之圍籬,與開挖「深度」及擋土設備是兩個不同的管制對象。

  4. (D)

    3.0:錯誤。數值高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所定門檻,若照此設定,大部分淺開挖都會脫離擋土設備的要求,與條文保護周圍地盤與鄰房的目的不符。正確數值應為 1.5 公尺。

記憶點

挖土「一公尺半」是雙重門檻:施工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4 條要設擋土設備,建築法第 69 條鄰接建築物挖土達同一深度時防護措施圖說要隨建照一併送審。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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