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集合住宅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每單位限設 1 處正解 ✓
- B每處面積不得大於 15 平方公尺
- C挑空樓層平均高度不得大於 7 公尺
- D夾層僅得於 1 或 2 層設置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2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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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的位置、面積、高度與夾層設置限制,重點在辨認法條用的是「不得小於」還是「不得大於」、「不得超過」的數值上限,以及「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的數量限制。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者,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並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且限於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選項(A)「每單位限設 1 處」與條文的數量限制完全一致,敘述正確。其餘三個選項都是把條文的數值或方向改掉:面積是下限而非上限、挑空樓層高度上限是 6 公尺而非 7 公尺、夾層的設置位置是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而非第 1 或第 2 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一款的數量要件是「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選項所稱「每單位限設 1 處」即此要件。同款另有兩個位置要件(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上方、面向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永久性空地),選項雖未提及,但所寫的部分沒有與條文衝突之處。
- (B)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二款規定挑空部分「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十五平方公尺」,15 平方公尺是「下限」,不是上限;選項寫成「不得大於」,方向剛好相反。改成「每處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才對。此外同款還有總量控制: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十分之一,真正的「上限」是這個合計比例,而不是單處 15 平方公尺。
- (C)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三款規定「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其旁側未挑空部分上、下樓層高度合計也不得超過六公尺。選項把上限寫成 7 公尺,數值錯誤;另外條文管的是「挑空樓層高度」本身,並沒有「平均高度」的寫法,選項把量的定義也改掉了。改成「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才對。
- (D)
錯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五款規定,設置不超過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之夾層者,「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選項寫「1 或 2 層」,把設置位置錯成第 1 層或第 2 層,而且漏了「擇一處」的數量限制。改成「僅得於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處設置」才對。
記憶點
住宅挑空三句話:每戶一處、每處不小於 15 平方公尺、挑空樓層高度不超過 6 公尺;夾層只能在地面層或最上層擇一。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