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高度超過多少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緊急用昇降機?
- A10 樓正解 ✓
- B11 樓
- C12 樓
- D13 樓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1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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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用昇降機之設置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以及它與一般昇降機設置門檻(同編第 55 條)的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先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並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者,應依緊急用昇降機設置標準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再把設置數量拆成三個要件:①檢討對象是「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②以該部分中「最大一層」的樓地板面積判斷,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設置一座,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每達 3000 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③超過十層樓之部分僅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或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不受前述限制。題幹的敘述正是要件①②的原文,其中門檻層數為十層樓,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與第 55 條都以「超過十層樓」作為緊急用昇降機的設置門檻。所謂「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指第十層之上的樓層,也就是自 11 樓起的各層;判斷要不要設、設幾座,看的是這些樓層中最大一層的樓地板面積。
- (B)
不符。11 樓是「超過十層樓」之後第一個被納入檢討的樓層,不是門檻值本身。若門檻寫成超過 11 層,高度恰為 11 樓的建築物就會被排除在外,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這類建築物已超過十層樓,原則上就要檢討緊急用昇降機。
- (C)
不符。把門檻提高到 12 樓,會讓 11 樓、12 樓的建築物都免設,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的「超過十層樓」不符。條文要減輕高樓層的設置義務,用的是要件③——看超過部分的「用途」與「各層面積之和」——而不是把門檻層數往上調。
- (D)
不符。13 樓同樣高於法定門檻,會讓 11 至 13 樓的建築物全部免設,範圍偏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與第 106 條)。另須注意,1500 平方公尺是「最大一層」的面積,而免設條件的 500 平方公尺是超過部分「各層面積之和」,兩者計算基準不同,選項把層數換掉之外,命題也常在這兩個基準上設陷阱。
記憶點
「六層設昇降機、超過十層設緊急昇降機;最大一層 1500 以下一座、每達 3000 加一座、超過部分面積和未達 500 免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