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緊急進口構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
- B進口外設置陽台,寬度至少 1 公尺,長度至少 3 公尺,且可自外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正解 ✓
- C進口寬度至少 75 公分,高度至少 120 公分,且開口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80 公分範圍內
- D進口應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官方答案 B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8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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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進口之構造要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9 條——進口位置、間隔、開口寬高與下端高度、可自外開啟或破壞之構造、進口外陽台的寬度與長度,以及紅色燈標示。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9 條,緊急進口之構造要件可拆成六項:①進口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②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③進口寬度在 75 公分以上、高度在 120 公分以上,開口下端距離樓地板面 80 公分範圍以內;④進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⑤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寬度 1 公尺以上、長度 4 公尺以上;⑥進口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
把四個選項逐一對到這六項要件,(A) 對應②、(C) 對應③、(D) 對應①,數值與用語都一致;(B) 同時涉及⑤與④,其中陽台長度寫成「至少 3 公尺」,低於⑤要求的 4 公尺,是唯一與條文不符的敘述。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9 條明定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 40 公尺,選項一字不差。要注意 40 公尺是「上限」:沿外牆每隔不超過這個距離就要有一處進口,實際配置可以更密,但不能更疏;把它誤讀成「至少間隔 40 公尺」就把方向弄反了。
- (B)
錯誤。本選項要拆成三段檢查:陽台寬度「至少 1 公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9 條寬度 1 公尺以上相符;「可自外開啟或輕易破壞進入室內」與同編第 109 條的構造要件相符;但陽台長度「至少 3 公尺」與條文的長度 4 公尺以上不符,下限被放寬了。正確寫法是「進口外應設置陽台,寬度 1 公尺以上,長度 4 公尺以上」。即使改看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改善規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4 條),陽台雖改為「得設置」,一旦設置,長度同樣要 4 公尺以上,所以 3 公尺在新建與改善兩套規定下都不成立。
- (C)
正確。寬度 75 公分以上、高度 120 公分以上、開口下端距離樓地板面 80 公分範圍以內,三個數值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9 條一致。下端高度是「上限」——窗台越高,救災人員由外部攀入越困難,所以條文限制的是下端不得高於某個高度,而不是不得低於。
- (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9 條要求進口設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 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重點在「面臨」:進口必須開在消防車輛與救災人員到得了的那一側外牆,開在面向鄰地或狹窄防火巷的一側,就不符合位置要件。這裡的 4 公尺指的是通路寬度,與 (B) 陽台長度的 4 公尺是不同的量,考生常把兩者記混。
記憶點
緊急進口「路寬 4、間隔 40、寬 75 高 120、下端 80、陽台寬 1 長 4、紅燈標示」——陽台長度是 4 公尺,不是 3 公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