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列何者非屬風景區可提供之使用項目?

  1. A住宅
  2. B宗祠及宗教建築
  3. C汽車修理廠正解 ✓
  4. D招待所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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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對「風景區」採正面表列(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題目要找出不在表列內的使用項目。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住宅、宗祠及宗教建築、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農業及農業建築、紀念性建築物、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飲食店、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使用「為限」。「為限」代表正面表列,表外的使用不得為之。汽車修理廠不在表列各款之內,也不屬於公共與公用設施或公用事業,因此不是風景區可提供的使用項目。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屬可提供之使用項目,敘述正確。住宅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表列的第一款,風景區內可作住宅使用;不過依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其建築物之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這是風景區特有的景觀把關。

  2. (B)

    屬可提供之使用項目,敘述正確。宗祠及宗教建築列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風景區得作此使用。

  3. (C)

    不屬可提供之使用項目,為本題答案。汽車修理廠不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的表列中,也無法套用「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依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該款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而汽車修理是營業性的修理業,不是公共或公用設施。從其他分區的規定也看得出它的定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1 條把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列為零星工業區得為之使用,同細則第 15 條則把汽車或機車修理業列為住宅區原則上不得經營的事業,只有特定業務且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例外。汽車修理在分區體系中屬於需要受管制的工業性、營業性使用,與風景區保育自然風景的劃定目的不符。

  4. (D)

    屬可提供之使用項目,敘述正確。招待所列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風景區得作此使用,條文並未限定為非營業性。

記憶點

風景區是「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的正面表列:住宅、宗教、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農業、紀念性建築、球場、飲食店、溫泉、公用設施;汽車修理廠這類工業性、營業性修理場所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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