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者,得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守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如何處理?

  1. A處 6 萬元罰金
  2. B處 6 萬元罰鍰
  3. C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正解 ✓
  4. D處 1 年有期徒刑

官方答案 C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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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範圍內違規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經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而仍不遵從時,在行政強制執行之外可以加科哪一種刑罰、刑度上限為何。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先規定第一層處置: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或依該法發布之命令者,得處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題幹描述的是下一層:受處分人對上述勒令「不遵守」。《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明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把要件拆開來看:①行為人是不遵從勒令的人;②前提是主管機關已經下達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的命令;③效果分成兩軌,一軌是行政強制執行,另一軌是刑罰,而刑罰只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與「拘役」兩種,沒有罰金。題幹「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的用語與《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逐字對應,所問的正是這一條的刑罰效果,(C) 的刑種與刑度都與條文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錯在兩處:其一,罰金屬於刑罰中的財產刑,《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列出的刑種只有有期徒刑與拘役,並沒有罰金可以科處;其二,6 萬元這個數額來自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罰鍰的下限,是行政罰的金額,不是刑罰的金額,把行政罰的數額套在刑罰名稱上,制度與數額兩者都錯置。要符合題意,應改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 (B)

    不符合題目所問。罰鍰是行政罰,《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確實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制裁違規使用行為本身,並同時勒令拆除等處置;但題幹問的是勒令下達之後仍不遵從、在行政強制執行之外「並得」加諸的效果,同法第 80 條在這個階段規定的是刑罰,不是罰鍰。此外,《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的罰鍰是一個區間,以單一金額 6 萬元表述也不是條文的寫法。要符合題意,應改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 (C)

    符合題目所問。《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對不遵勒令者的刑罰效果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選項的刑種(有期徒刑、拘役)與刑度上限(六個月以下)都與條文相同。

  4. (D)

    不符合題目所問。錯在兩處:其一是刑度,《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的上限是六個月以下,1 年已經超出上限;其二是效果結構,條文採「以下」的上限式刑度,並可選擇改科拘役,選項卻寫成固定的 1 年有期徒刑,也沒有拘役這個選項。考生容易把它和建築法的刑度搞混:《建築法》第 93 條針對勒令停工後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才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那是建築法對停工命令的另一套規定,不是本題都市計畫法的效果。要符合題意,應改為「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記憶點

都市計畫違規使用:先罰鍰加勒令(《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不遵勒令才進入刑罰,刑罰只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法第 80 條),沒有罰金。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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