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其寬度及長度各不得小於多少公尺?
- A寬度不得小於 6 公尺,長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正解 ✓
- B寬度不得小於 5 公尺,長度不得小於 10 公尺
- C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長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
- D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長度不得小於 6 公尺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7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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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高層建築物在基地內應設置的「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尺寸下限(寬度、長度),以及它與汽車出入緩衝空間、廠房裝卸位等相鄰空間規定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設有頂蓋者,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題目問寬度與長度的下限,選項 (A) 的寬度 6 公尺、長度 12 公尺與條文完全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題目所問。寬度不得小於 6 公尺、長度不得小於 12 公尺,兩個數值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相同,寬、長的對應也沒有對調。
- (B)
不符合。寬度 5 公尺、長度 10 公尺,兩項都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的下限小;寬度應改為 6 公尺,長度應改為 12 公尺。
- (C)
不符合。長度 12 公尺雖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相同,但寬度 4 公尺低於條文的 6 公尺下限,兩個要件只對一個仍不成立;寬度應改為 6 公尺。寬 4 公尺容易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78 條第 2 項作業廠房裝卸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混淆,但裝卸位的長度下限是 13 公尺,且屬工廠類建築物的規定,與高層建築物的出入口緩衝空間是不同制度。
- (D)
不符合。寬度 2.5 公尺、長度 6 公尺,兩項都遠低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的下限;寬度應改為 6 公尺,長度應改為 12 公尺。6 公尺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2 條中是「寬度」的下限,不是長度,把它放到長度欄是位置錯置;另同編第 136 條第二款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須增設的等候空間是「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那是車庫等候空間,也不是本題的出入口緩衝空間。
記憶點
高層建築物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在基地內,寬 6、長 12、有頂蓋者淨高 3(公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