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規定,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其建築物高度在幾公尺以上,需設置避雷設備?
- A3正解 ✓
- B5
- C10
- D20
官方答案 A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9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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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設備編避雷設備的設置對象,重點在「危險物品倉庫」的高度門檻與一般建築物門檻的區分。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9 條第 1 項說明避雷設備的目的,是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至於哪些建築物「應有」避雷設備,同編第 20 條列出兩種情形:一是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二是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兩種情形各自獨立成立,危險物品倉庫不必等到二十公尺,只要高度達三公尺以上就必須設置。題目限定「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落在第二種情形,門檻為 3 公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3 公尺: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對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以「高度在三公尺以上」為應設避雷設備的門檻。要件有兩個且須同時具備:用途屬危險物品倉庫,高度達 3 公尺以上。
- (B)
5 公尺: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沒有 5 公尺這個門檻;危險物品倉庫的正確門檻是 3 公尺以上。若誤以 5 公尺為準,高度介於 3 公尺與 5 公尺之間的危險物品倉庫就會被錯誤排除在應設範圍之外。
- (C)
10 公尺:不符題目所問。10 公尺不是避雷設備的任何一個門檻:危險物品倉庫是 3 公尺以上,一般建築物是 20 公尺以上,兩者都不是 10 公尺。應改為 3 公尺。
- (D)
20 公尺:不符題目所問。20 公尺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針對一般建築物所定的門檻(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並非危險物品倉庫的門檻。本選項把兩種情形混為一談;題目已限定危險物品倉庫用途,應適用 3 公尺以上的較低門檻。
記憶點
避雷設備:一般建築物 20 公尺以上要設,危險物品倉庫 3 公尺以上就要設——用途越危險,門檻越低。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