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建築物何者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 A高度 22 層或 80 公尺 B-2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B高度 20 層或 70 公尺 B-4 組使用之高層建築物
- C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2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 D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2 題(場次代碼 107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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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哪些建築物必須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重點在三種適用對象各自的門檻數值與用途類組。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應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有三種:其一是高度達 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其二是供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三是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三種對象各有自己的要件,只要落入其中一種即須送認可。(D) 的用途類組是 B-2,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與「B-2 組總樓地板面積」這一種對象的用途要件與面積要件完全吻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高層建築物」這一種對象的門檻是層數達 25 層或高度達 90 公尺以上,(A) 為 22 層、80 公尺,層數與高度兩項都未達門檻。選項雖寫明供 B-2 組使用,但「B-2 組」那一種對象看的是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30,000 平方公尺,選項沒有提供面積條件,用途類組不能取代面積要件。要落入本規定,須改成層數達 25 層或高度達 90 公尺以上。另應區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建築設計施工編高層建築物專章所稱高層建築物,是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者,(A) 已屬該專章所稱的高層建築物,但「是高層建築物」與「須送防火避難認可」是兩條不同的門檻。
- (B)
不符合。20 層、70 公尺同樣未達 25 層或 90 公尺的門檻。用途類組在高層建築物這一種對象中只扮演「排除」角色(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B-4 旅館不是 H-2,所以本選項不是因為用途被排除,而是高度與層數都不夠。至於「B-2 組總樓地板面積」那一種對象只限 B-2 組,B-4 組不在其內。要落入本規定,須改成層數達 25 層或高度達 90 公尺以上。
- (C)
不符合。用途類組 B-2 正確,但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未達 30,000 平方公尺的門檻;須改成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才落入應送認可的範圍。
- (D)
符合。B-2 組使用、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00 平方公尺以上,用途與面積兩個要件都具備,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第 1 項應檢具上述報告書或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記憶點
總則編送認可三對象:25 層或 90 公尺以上高層(僅供 H-2 除外)、B-2 組達 30,000 平方公尺、連接地下公共運輸系統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