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爭議處理有關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7 人至 35 人
- B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 3 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
- C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由該管地方法院聘請社會賢達之公正人士擔任正解 ✓
- D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其中由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官方答案 C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3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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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機關、職掌、委員人數、委員聘請主體與資格,以及派兼委員的人數上限。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一句話包含了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的全部要件,可拆成五段:①設置機關——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置;②職掌——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以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③人數——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④聘請主體與資格——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⑤派兼——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選項 (C) 把聘請主體寫成「該管地方法院」,資格寫成「社會賢達」,與第④段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設置機關、職掌(廠商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與委員人數 7 人至 35 人,均與《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相符。
- (B)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明定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選項敘述相符。
- (C)
錯誤,有兩處不符。第一,聘請主體錯誤:委員由設置該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地方法院是司法機關,並不參與行政機關所設委員會的組成。第二,資格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強調專業知識,而非泛稱「社會賢達」。改成「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才對。
- (D)
正確。《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第 1 項但書明定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用意在確保外聘專業人士佔多數,維持審議的獨立性。
記憶點
申訴會: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設,委員 7 至 35 人,由「政府聘專業公正人士」,派兼至多三人且不逾五分之一——沒有法院的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