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 · 單選 · 1.25 分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得依規定及程序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所謂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招標文件未載明者,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認定之
  2. B巨額工程採購,履約進度落後 10%以上正解 ✓
  3. C非巨額工程採購,履約進度落後 15%,且日數達 10 日
  4. D已完成履約但逾履約期限 10%以下,且未超過 10 日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0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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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將「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列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事由,而「情節重大」如何認定,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未載明時依採購規模套用進度落後門檻」的方式補充。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列舉機關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各種情形,其中一款就是「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這一款可拆成三個要件:①延誤的原因可歸責於廠商;②確實延誤了履約期限;③延誤程度達到「情節重大」。前兩個要件看事實,第三個要件需要一把量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規定,把量尺分成兩層:第一層,機關得在招標文件中自行載明何種情形屬情節重大;

第二層,招標文件沒有載明時,依採購類型套用法定門檻——巨額工程採購只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一項,其他採購則必須「落後百分比」與「落後日數」兩項同時達到門檻,而且其他採購的百分比門檻比巨額工程採購更高。選項 (B) 所描述的,正是招標文件未載明時巨額工程採購的認定標準,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施行細則的設計是「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招標文件沒有載明時,直接套用法定的進度落後門檻,並沒有「由機關與廠商協議認定」這條路。情節重大與否直接連動《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刊登公報效果,若容許個案協議,等於讓停權門檻因廠商而異,也違反採購程序的公平性。改成「招標文件未載明者,依施行細則所定之履約進度落後標準認定」才對。

  2. (B)

    正確。巨額工程採購的認定只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不另設日數要件;選項所述與施行細則對巨額工程採購的標準一致。

  3. (C)

    錯誤。非巨額工程採購屬於「其他採購」,要件是「落後百分比」與「落後日數」兩項同時達到門檻。選項的日數部分達 10 日,符合日數要件;但落後 15% 未達其他採購的百分比門檻(其他採購的百分比門檻高於巨額工程採購,也高於選項所列數值),兩項要件缺一,即不構成情節重大。考生常把巨額與非巨額的門檻混用,以為非巨額門檻應該比較寬鬆,其實方向相反:規模較小的採購,要落後更多才算情節重大。

  4. (D)

    錯誤。施行細則對「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的處理是依逾期日數計算落後百分比,再拿去和門檻比較;門檻的寫法是「落後達一定百分比以上」「日數達一定日數以上」,屬於下限門檻。選項卻以「10%以下」「未超過 10 日」描述,方向相反,所描述的是輕微逾期,不是施行細則所稱的情節重大。輕微逾期的效果是依契約處理逾期責任,而非走《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刊登公報程序。

記憶點

延誤履約情節重大:招標文件有寫從其所寫;沒寫時巨額工程只看落後百分比,其他採購要百分比與日數兩道門檻同時越過,且百分比門檻比巨額更高。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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