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 · 單選 · 1.25 分

有關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情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經常性採購
  2. B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3. C研究發展事項
  4. D投標文件短時間可完成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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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時,例外得不採公開招標、改採選擇性招標的五款法定情形。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只有符合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的要件時才得例外。選擇性招標的要件列在《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共五款: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研究發展事項。五款的共同點,都是「先過濾廠商資格、再邀合格者投標」比公開招標更有效率或更有必要的情形。選項 (D)「投標文件短時間可完成」與第二款「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方向正好相反:文件短時間就能處理,正是公開招標即可應付的情形,沒有理由先做資格審查,不構成選擇性招標的要件,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經常性採購」是《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一款。同類物品或勞務反覆採購,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第 1 項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每次直接邀名單內廠商投標,省去每次重新審查;同法第 21 條第 3 項並要求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以維持競爭。

  2. (B)

    正確。「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是《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四款。資格條件複雜時,若採公開招標,每次開標都要逐一審查大量投標廠商的複雜資格,先以《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3 項所稱的公告方式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較能確保投標者都具備履約能力。

  3. (C)

    正確。「研究發展事項」是《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第五款。研究發展的成果不確定、需要特定專業能力,先篩選具研發能力的廠商再邀其投標,符合選擇性招標的設計目的。

  4. (D)

    錯誤。法定要件是「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選項把「審查費時長久」改成「短時間可完成」,要件方向顛倒;而且法條講的是機關「審查」投標文件的時間,不是廠商製作文件的時間。要讓敘述正確,應改為「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記憶點

選擇性招標五款:經常性、審查費時長、準備投標費用高、資格複雜、研究發展;凡是「短、簡、便宜」的方向都不是選擇性招標的理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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