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下列何者錯誤?
- A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者正解 ✓
- B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 C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
- D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者
官方答案 A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6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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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造業法對營造業違規經營的罰則分級,區分「借牌、出借牌照、停業期間承攬」這一級重罰,與「經許可後未領證、未入公會」等手續違規的較輕罰則;題目問哪一款不屬於重罰並廢止許可的情事。
正解理由
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營造業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的情事只有三款: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至於「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規定在《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罰則是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不以廢止許可為效果;
依同法第 55 條第 2 項,這一款另得勒令停業並通知限期補辦手續,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選項 (A) 把較輕一級的違規放進重罰並廢止許可的清單,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經許可後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或承攬工程手冊而經營營造業業務」屬於《營造業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一款,罰鍰級距是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效果也不是廢止許可,而是依同法第 55 條第 2 項得勒令停業、限期補辦,屆期不補辦而繼續營業者按次連續處罰。要讓敘述正確,應把它歸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那一級,而不是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並廢止許可。
- (B)
正確。「使用他人之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經營營造業業務」就是俗稱的「借牌」,屬於《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一款,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
- (C)
正確。「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是「出借牌照」,屬於《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二款,與借牌的一方同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
- (D)
正確。「停業期間再行承攬工程」屬於《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三款。停業中的營造業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須將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主管機關註記,依同法第 21 條受停業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違反而承攬,即落入重罰並廢止許可的範圍。
記憶點
借牌、出借牌、停業還接案,三款重罰並廢止許可;「有許可但還沒領證就營業」只是手續違規,罰鍰低一級、可限期補辦。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