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於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並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於下列期間內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 A6 個月
- B1 年正解 ✓
- C2 年
- D3 年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58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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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停權期間的分級規定,要先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找出「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屬於哪一款,再到同法第 103 條對應它落在三年組還是一年組。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列舉機關發現廠商有各款情形時,應通知廠商並附記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中一款就是「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再把已刊登公報的廠商分成兩組停權:第一組是借名投標、冒用或偽造文件、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偽造變造履約文件、停業期間仍投標,以及犯採購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第二組是「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排序中落在第七款到第十四款這一段(與得標後不訂約、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違法轉包等並列),屬於履約瑕疵型的行為,所以停權期間是一年,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也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只設了三年與一年兩種停權期間,沒有六個月這一級;不履行保固責任的停權期間是一年,不是 6 個月。
- (B)
正確。不履行保固責任屬於《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所指的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停權期間為「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與選項相符。
- (C)
錯誤。《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沒有兩年的停權期間;把期間寫成 2 年,既不是一年組也不是三年組的期間,應改為一年。
- (D)
錯誤。三年是《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給第一組(借用或冒用名義、偽造變造文件、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停業期間投標、犯採購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期間,這些都屬於詐偽或重大違法型行為;不履行保固責任屬於第二組,應為一年。
記憶點
停權只有兩級:詐偽、借名、偷工、停業投標、判有期徒刑是三年;不訂約、驗收不合格、不保固、延誤、轉包、解約等履約問題是一年,都從刊登公報的次日起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