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制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列何者不符合履約期限延期條件?
- A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 B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 C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 D乙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65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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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中「履約期限延期」的要件——延誤須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乙方)之事由,並經機關(甲方)審查認定,才可展延履約期限。
正解理由
履約期限是契約雙方約定的給付時點,廠商逾期原則上要負逾期責任。延期條款是這個原則的例外,其核心判準只有一個:延誤的原因是否「不可歸責於乙方」。契約範本所列的延期事由,例如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甲方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而經甲方認定的情形,共同點都是延誤原因落在甲方或外部,乙方無從控制。反過來說,延誤若源自乙方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就應由乙方承擔,不得藉延期轉嫁風險。選項 (D)「乙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正是可歸責於乙方的典型情形,不符合延期條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符合延期條件。暫停履約是甲方發動的指示,乙方依指示停工,停工期間無法推進工作,延誤原因在甲方,故可展延。
- (B)
符合延期條件。這是延期事由的概括條款:只要延誤非可歸責於乙方,並經甲方審查認定,即得展延。「經甲方認定」這道程序,是為了避免乙方自行宣稱不可歸責而任意延期。
- (C)
符合延期條件。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項目,代表工作量由甲方決定擴大,原定期限是依原工作量估算,自然應隨之調整。
- (D)
不符合延期條件。乙方應辦事項本屬乙方的契約義務,未及時辦妥是乙方自身的履約遲延,屬於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不能據以展延;若反過來是「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致乙方無法履約,才屬可延期的情形。
記憶點
延期看歸責:原因在甲方(暫停、變更、增量)或外部而經甲方認定者可延;原因在乙方自己者不可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