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正解 ✓
  2. B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3. C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4. D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官方答案 A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3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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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政府取得前的使用管制:容許的使用範圍、臨時建築使用、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及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的訂定機關。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A) 正是這段但書的內容,敘述正確;其餘三個選項分別把「得申請交換」「由內政部定之」「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改成相反或錯誤的主體,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的原則是不得妨礙指定目的,但書允許繼續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選項與但書一致。

  2. (B)

    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第 1 項明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且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選項說「不得」,與條文方向相反。

  3. (C)

    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3 項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1 條也說明該辦法係依都市計畫法授權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角色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建築使用細目、建蔽率及最大建築面積限制,依當地情形及公共設施興闢計畫訂定,並不是訂定整部辦法。選項把訂定機關寫錯,應改為內政部。

  4. (D)

    錯誤。《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選項說「不得」,正好相反。

記憶點

公設保留地取得前:可以照舊用或改為妨礙較輕的用途、可以申請臨時建築、私有者可以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地交換;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訂。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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