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建築物避免遭受雷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非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高度未達 20 公尺時,得免裝設避雷設備
- B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高度未達 6 公尺時,得免裝設避雷設備正解 ✓
- C非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避雷設備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 D危險物品倉庫使用的建築物,避雷設備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時,保護角不得超過 45 度
官方答案 B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9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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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的避雷設備,有兩組門檻要分清楚——「哪些建築物必須裝設」(看高度與是否為危險物品倉庫)與「富蘭克林避雷針保護角的上限」。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9 條第 1 項要求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同編第 20 條再把「應裝設」的對象分成兩種:一般建築物以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為門檻,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門檻降到高度在 3 公尺以上。選項 (B) 說危險物品倉庫高度未達 6 公尺得免裝設,等於把高度 3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這一段原本必須裝設的倉庫劃進免裝範圍,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的門檻不符,是本題要找的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非危險物品倉庫只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那一款拘束;高度未達 20 公尺,既沒有達到一般建築物的高度門檻,又因不是危險物品倉庫而不適用 3 公尺的門檻,不在應裝設之列,所以說「得免裝設」與條文相符。
- (B)
錯誤。危險物品倉庫的門檻數值錯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0 條寫的是高度在 3 公尺以上就應裝設,不是 6 公尺。正確的說法是:危險物品倉庫高度未達 3 公尺時,才不在應裝設之列;高度在 3 公尺以上、未達 6 公尺者仍應裝設避雷設備。
- (C)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定義富蘭克林避雷針的保護範圍,是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形成的圓錐體,保護角為圓錐頂角的一半;危險物品倉庫以外的「其他建築物」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非危險物品倉庫正屬這一類。
- (D)
正確。同一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1 條對危險物品倉庫另設較嚴的上限:保護角不得超過 45 度。保護角越小,圓錐越瘦,針尖罩住的範圍越集中在針的正下方,對危險物品倉庫的保護越保守。
記憶點
避雷設備「裝不裝」看高度:一般 20 公尺、危險物品倉庫 3 公尺;「罩多寬」看保護角:一般 60 度、危險物品倉庫 45 度。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