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6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與機關間之爭議,下列何者非屬依規定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之項目?

  1. A招標
  2. B審標
  3. C決標
  4. D履約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8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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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異議及申訴制度的適用範圍,以及它與履約爭議處理管道(調解、仲裁)的區分。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條文列舉的是採購程序中契約成立以前的三個階段;契約簽訂後的履約爭議不在列舉範圍內,而由《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另設處理管道: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題目問「非屬」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之項目,履約正是不在異議申訴範圍內的那一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招標:屬《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明列的爭議類型。廠商對機關招標階段的作為(例如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爭議時,得循異議、申訴處理,敘述正確,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

  2. (B)

    審標:同屬《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列舉範圍。審標是機關審查投標文件、判定廠商是否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階段,《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與第 8 條第 2 項也把「審標結果」列為決標前應確認的事項;廠商對審標結果有爭議時,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敘述正確。

  3. (C)

    決標:同屬《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列舉範圍。機關決標後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未得標廠商對決標結果有爭議時,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敘述正確。

  4. (D)

    履約:不在《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列舉的招標、審標、決標三項之內,不屬於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之項目,為本題答案。履約爭議的處理途徑是《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的調解或仲裁:調解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同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也就是說,履約爭議雖然也可能找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但進行的是「調解」,不是「申訴」。

記憶點

契約成立前的招標、審標、決標爭議走異議、申訴;契約成立後的履約爭議走調解、仲裁。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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