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敘述之規模或用途的建築物,何者須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1. A地上 12 層,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用途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及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2. B地上 12 層,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商場百貨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3. C地上 26 層,建築物高度 85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辦公用途的高層建築物正解 ✓
  4. D地上 32 層,建築物高度 100 公尺,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僅供集合住宅用途的高層建築物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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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哪些規模或用途的建築物必須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重點在高層建築物「層數或高度」二擇一的門檻、H-2 組的除外規定,以及 B-2 組以總樓地板面積計的門檻。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列出三種必須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建築物:其一是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其二是供 B-2 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三是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第一種情形的層數與高度之間是「或」,只要其中一項達到門檻就成立,不必兩項同時符合。

選項 (C) 地上 26 層,層數已達二十五層,雖然高度 85 公尺未達九十公尺,仍落入第一種情形;用途僅供辦公,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 G 類辦公、服務類,不是 H-2 組,不能適用除外的但書。因此 (C) 須檢具報告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地上 12 層、高度 50 公尺,層數與高度都未達《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4 高層建築物的門檻;用途中「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依同編第 3 條之 3 屬 A-2 運輸場所,「商場百貨」屬 B-2 組,但全棟總樓地板面積只有 20,000 平方公尺,其中 B-2 部分更不可能達三○、○○○平方公尺;題目也沒有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的地下街或地下商場。三種情形都不成立。若要落入,須層數或高度達到門檻,或 B-2 組使用面積達到門檻,或屬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地下商場。

  2. (B)

    不符合。僅供商場百貨使用,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 B-2 組,正是同編第 3 條之 4 第二種情形所指的用途;但這一種情形的門檻是 B-2 組總樓地板面積,本選項只有 20,000 平方公尺,未達三○、○○○平方公尺。層數 12 層、高度 50 公尺也未達高層建築物門檻。用途對了、面積不夠,仍不必送認可。

  3. (C)

    符合。層數 26 層已達二十五層門檻,高度是否達九十公尺不影響結論;辦公用途非 H-2 組,不適用但書。總樓地板面積 20,000 平方公尺在這一種情形下不是要件,面積大小不影響判斷。

  4. (D)

    不符合。地上 32 層、高度 100 公尺,層數與高度都已達門檻,表面上落入第一種情形;但用途「僅供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屬 H-2 組(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正好適用同編第 3 條之 4「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 H-2 組使用者,不受此限」的但書,因此不必送認可。若同一棟有一部分改供 H-2 以外的用途(例如混入商場或辦公),就不再是「僅供」H-2 組,除外規定即不能適用。

記憶點

高層門檻是「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擇一達到即成立,但「僅供 H-2 住宅」者除外;B-2 商場看的是 B-2 總樓地板面積是否達三○、○○○平方公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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