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徵收
- B權利變換正解 ✓
- C區段徵收
- D市地重劃
官方答案 B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7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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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的規定——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取得;權利變換是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不是都市計畫法所列的取得方式。
正解理由
《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三種方式取得: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另外《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題目所列四個選項中,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是《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明文列舉的方式;
「權利變換」不在其中,它是都市更新條例下重建區段土地的實施方式,《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把權利變換說成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屬錯誤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徵收是《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所列第一種取得方式;政府支付補償後取得土地所有權。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補償基準另見《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第 1 項,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
- (B)
敘述錯誤。權利變換不是都市計畫法所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而是都市更新的實施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25 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才得改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要改成正確敘述,應換成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的容積移轉。
- (C)
敘述正確。區段徵收是《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所列第二種取得方式:政府將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全部徵收、重新規劃整理後,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取得,其餘土地另行分配或處分。《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第 1 項也規定新市區建設可實施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 (D)
敘述正確。市地重劃是《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所列第三種取得方式:將範圍內土地重新整理分配,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政府因此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不必另行支付地價。
記憶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三法寶: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另可容積移轉);權利變換屬都市更新。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