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其樓梯及平臺寬度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 A1.20
- B1.30
- C1.40正解 ✓
- D1.60
官方答案 C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 題(場次代碼 106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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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寬度依用途分級的規定,要找出「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這一級的最小寬度,並與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標準區分。
正解理由
題幹問的是依建築技術規則,供兒童使用之樓梯「樓梯及平臺寬度」的下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開宗明義規定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其所列表格,表中把樓梯按用途分成四級,各級分別訂出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與級深尺寸三項。對照本題,要件拆成兩個:用途落在表列「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一級,所問的量是「樓梯及平臺寬度」一欄。這一格寫的是一點四零公尺以上,也就是 1.40 公尺以上,選項中與它相符的是 (C)。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1.20 公尺不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1.20 公尺以上是表中第三級,即「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的樓梯寬度;它的分級依據是樓地板面積規模,不是使用者是否為兒童。供兒童使用之樓梯屬於第一級,寬度下限應為 1.40 公尺以上,1.20 公尺低於這個下限。
- (B)
1.30 公尺不符。這個數值出自《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時,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尺的改善標準。兩者的適用對象與性質不同:《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既存合法建築物的改善下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則是建築技術規則對樓梯及平臺寬度的規定。題幹指明「依建築技術規則」,應回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的第一級,寬度為 1.40 公尺以上,而不是改善辦法的 1.30 公尺。
- (C)
1.40 公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表中「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之樓梯」一級,樓梯及平臺寬度為 1.40 公尺以上,用途與所問的量都對得上,正是題目所問的最小寬度。
- (D)
1.60 公尺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四個級別的樓梯及平臺寬度下限中,沒有任何一級訂為 1.60 公尺;供兒童使用之樓梯的下限是 1.40 公尺以上。題目問的是「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即法定下限,1.60 公尺雖然比下限寬,但不是規定的最小值,把它當成下限會把要求抬高。
記憶點
供兒童使用的樓梯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屬第一級,樓梯及平臺寬度 1.40 公尺以上;1.30 公尺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改善標準,1.20 公尺是依樓地板面積規模分出的第三級。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