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造執照圖說中工程造價欄之填寫,下列何種方式最為常見?
- A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工程造價表計算
- B依各地方政府訂定之工程造價表計算正解 ✓
- C依建築師估算的結果填入
- D依承造人之決標金額填入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5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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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造執照申請書圖上「工程造價」的填寫基準——實務上是套用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依構造種類、樓層、用途等分級單價乘以樓地板面積計算,而不是填入實際發包或估算成本。
正解理由
執照上的工程造價不是用來反映實際成本,而是行政管理用的計算基準。第一,依《建築法》第 29 條,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時,按建築物造價收取規費,收費機關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第二,依同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2 項,建築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而這個造價金額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建築管理規則本身也是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同法第 101 條)。規費的計收與造價門檻的判斷既然都在地方,造價的計算方式也需要在同一轄區內統一,否則同樣的建築物會因填報人不同而繳不同的規費、落在不同的門檻。因此各地方政府訂有工程造價表,申請時依構造別與規模套表計算後填入,審查人員可直接核對,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工程造價表計算:主體錯誤。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對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業務負指導、考核之責(《建築法》第 20 條),造價相關的金額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費也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收取(同法第 29 條);各地營建單價與物價水準不同,實務上不是套用中央單一造價表,改為「各地方政府訂定之工程造價表」才符合題意。
- (B)
依各地方政府訂定之工程造價表計算:符合題目所問,理由如正解所述。
- (C)
依建築師估算的結果填入:不是最常見的方式。申請書固然應載明「工程概算」(《建築法》第 31 條),但若讓各建築師自行估算,同一轄區內同類建築物的造價會參差不齊,規費同法第 29 條與造價門檻(同法第 16 條第 2 項)的判斷便失去共同基準;實務上這個概算仍是套用地方造價表算出,而不是建築師依實際設計內容所做的成本估價。
- (D)
依承造人之決標金額填入:時點與性質兩處不符。時點上,建造執照申請書應載明的是起造人、設計人與工程概算等事項(《建築法》第 31 條),承造人要到開工前才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報備查(同法第 54 條第 1 項),申請建照時未必已有承造人與決標結果。性質上,「決標」是政府採購程序的用語,決標資料另循採購管理彙送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私人建築多半沒有決標程序。而且執照記載的造價與實際承攬金額本來就不同:《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私人營繕工程的完工總價以定作人(起造人)及承造人共同具名之完工結算金額認定,「不得超過使用執照上所記載工程造價之三倍」,可見執照造價是行政基準值,並非契約金額。
記憶點
執照上的工程造價是「地方造價表算出來的行政基準」,用來算規費、判門檻,不是建築師的估價,更不是決標金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