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有新增項目以致總價有所變更時,應在何時辦理估驗計價?
- A提報追加減帳變更項目後
- B辦理相關工地協商會議後
- C監造單位核定後
- D修正契約總價表,報經主辦機關核定後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3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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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工程契約變更(新增項目、總價變動)後,估驗計價可以開始的時點——要以契約價金正式變更、由機關核定為準。
正解理由
估驗計價是依「契約」所列的項目、數量與單價,按完成的工作量請款。新增項目原本不在契約價目內,它的單價與數量、以及因此變動的契約總價,必須經過契約變更程序:由廠商提出變更項目與單價、雙方議定後修正契約總價表(含新增項目的詳細表),再報經主辦機關核定。只有機關核定後,新增項目才正式成為契約的一部分,有了合法的單價依據,才能列入估驗計價。主辦機關是契約當事人與付款人,變更契約價金的權限在機關;
監造單位、工地協商會議都只能形成程序中的意見,無法單獨改變契約價金。因此應在「修正契約總價表,報經主辦機關核定後」辦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提報」追加減帳變更項目只是程序的起點,項目與單價尚未經機關審核議定,也還沒有修正契約總價表;此時新增項目沒有契約單價,不能估驗。要等修正後的總價表經主辦機關核定。
- (B)
不符。工地協商會議只能就變更的必要性、做法或數量交換意見,會議紀錄不等於契約變更,也不能取代機關對契約價金的核定。協商之後仍須修正契約總價表並報機關核定,才可計價。
- (C)
不符。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建築師受委託監造的職責是監督營造業依設計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規格品質等;監造單位可以審查新增項目的數量與施工內容,但不是契約當事人,無權變更契約總價。監造核定只是送機關前的一個環節,仍須機關核定。
- (D)
符合。修正契約總價表、報經主辦機關核定後,新增項目才取得契約單價與價金依據,此時即可依實作數量辦理估驗計價。
記憶點
新增項目要「先改約、再請款」:契約總價表修正並經主辦機關核定,才能估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