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進行中之變更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設計單位提出,監造單位同意
- B監造單位提出,承商同意
- C承商提出,監造單位同意
- D應經主辦機關同意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4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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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的決定權歸屬。要分清楚業主(公共工程中的主辦機關,建築法上的起造人)、設計單位、監造單位與承商四方各自的角色:誰可以「提出」變更,與誰有權「同意」變更,是兩件不同的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39 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法申請辦理,可見變更設計的責任主體是起造人,也就是出資並對工程負最終責任的一方;公共工程的起造人即為主辦機關。監造人的法定任務,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是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屬於「依圖把關」而不是「改圖決定」。因此不論變更是由設計單位、監造單位或承商哪一方提出,只要涉及設計內容的改變,最後都必須經主辦機關同意才能成立,選項 (D) 抓住了這個核心要件。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是常見情形,但「監造單位同意」並不足以使變更設計成立。依《建築師法》第 18 條,監造人的任務是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並沒有代替業主決定設計內容的權限;依《建築法》第 39 條,變更設計須由起造人依法辦理。要改成正確敘述,同意的主體應是主辦機關(起造人),監造單位只能提供審查意見。
- (B)
錯誤。此選項有兩處不符:其一,承商是依契約施工的一方,依《建築法》第 39 條與《建築師法》第 18 條,施工應依照核定圖說進行,承商沒有同意設計內容的權限;其二,由承商同意等於讓受監督者決定監督標準,角色顛倒。正確做法是監造單位可以提出變更建議,但仍須送主辦機關同意。
- (C)
錯誤。承商可以提出變更需求,但只經監造單位同意不足以構成變更設計。這裡要區分「施工方法」與「變更設計」:依《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第 4.1.7 節,承包商變更施工方法、使用材料、拆模時間,應將相關資料送請監造者核可;依同規範第 1.2.4 節,設計圖說無法遵循時,承包商應請監造者轉請設計者補提詳圖或解決方法,或由承包商提出施工方法及施工詳圖報請監造者核定。這些都是在不改變設計內容前提下的施工層次處理。一旦改變設計本身(構造、尺寸、數量、材料規格等契約內容),就回到《建築法》第 39 條,須由主辦機關(起造人)同意。
- (D)
正確。變更設計涉及契約內容、工程經費與工期調整,決定權屬於業主;公共工程的業主即主辦機關,依《建築法》第 39 條由起造人依法辦理變更,因此變更設計應經主辦機關同意。
記憶點
誰都可以「提」變更設計,但只有業主(主辦機關、起造人)能「准」;監造核可的是施工方法,不是設計內容。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