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其採那一方式決標?

  1. A最有利標給分 ✓
  2. B最低標給分 ✓
  3. C最高標
  4. D分段標

官方答案 A、B

考選部送分:第74題答A或B者均給分 (選 A、B 皆給分)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4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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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先評分審查、合格者再開價格標」的決標方式,以及它與最有利標、最高標、分段開標之間的區分。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A 或 B 者均給分。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訂定評分項目、各項配分、及格分數等審查基準,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採評分方式審查,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開價格標,條文的決標方式明文寫為「採最低標決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第 2 項再把這種方式的配套要件拆開: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換句話說,這個制度在「審查」階段借用了評選委員會與評分的作業框架,在「決標」階段則以價格高低定案。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A 或 B 者均給分,故選 A 或 B。

逐項排除

  1. (A)

    最有利標: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A 者給分。就制度內容而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第 2 項明定本題這種評分審查方式,其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組成、任務及運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也規定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選項目之配分與合格分數,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最有利標。本選項依考選部公告列為給分選項。

  2. (B)

    最低標: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B 者給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第 1 項條文本身的效果寫的就是「採最低標決標」:評分只用來篩出及格廠商,及格者才開價格標,價格標以最低者決標;同細則第 64 條之 2 第 2 項並要求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使價格只在最後一段發揮作用。採最低標決標時,《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另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時得通知廠商說明或擔保的配套,可見最低標的核心是「合格廠商之間比價格」。

  3. (C)

    最高標:不符題目所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1 項,最高標用在機關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且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的情形,例如訂有底價時取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同細則第 109 條第 2 項把同一原則準用到廠商報價包括機關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的採購。題幹是機關付款取得標的的一般採購,比的是誰開價較低,不是誰給機關較多價金,主體情境與決標原則兩處都不符。若要用到最高標,情境須改成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的案件。

  4. (D)

    分段標:不符題目所問。《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1 項講的是「分段開標」,屬於開標程序:資格、規格、價格可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同細則第 44 條第 2 項並規定分段的順序。題幹的程序固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第 2 項要分段開標、最後一段為價格標,但分段開標只回答「標怎麼開」,不回答「標決給誰」。決標原則只有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這類以比較基準命名的方式,「分段標」把開標程序誤當成決標方式,要改成「以分段開標程序辦理、最後依最低標決標」才是正確描述。

記憶點

評分只篩及格、價格最後比低者,條文效果是最低標,審查作業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分段開標是開標程序,最高標限於廠商給付機關價金的案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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