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4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不是承造人應負責或配合之工作?

  1. A建照執照之申請正解 ✓
  2. B開工申報時施工計畫書之製作
  3. C因施工而損傷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之修復
  4. D使用執照之申請

官方答案 A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4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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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的分工,判斷建造執照申請、開工申報的施工計畫書、施工中公共設施損壞修復、使用執照申請,哪些是承造人應負責或應會同配合的工作。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起造人是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同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同法第 31 條規定申請書應載明的是起造人與設計人的資料。建造執照的申請由起造人提出,承造人(依《建築法》第 14 條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並不是法定申請人,條文也沒有要求承造人會同申請。反觀施工計畫書、公共設施損壞修復與使用執照申請,條文都明定承造人負責或須會同。選項 (A) 不是承造人應負責或配合之工作。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本題所問)。選項所稱「建照執照之申請」即建造執照之申請,依《建築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0 條由起造人提出,申請書依同法第 31 條載明起造人與設計人之資料,承造人不是申請主體,也不是法定會同人。要把它寫成正確主體,應為「起造人應負責之工作」。

  2. (B)

    正確。依《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備查;《營造業法》第 26 條也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施工計畫書,負責施工。施工計畫書由承造人製作,屬承造人應負責之工作。

  3. (C)

    正確。依《建築法》第 68 條第 1 項,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必須損壞時應先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規定損壞原因消失後之修復責任與期限;同法第 68 條第 2 項再要求損壞部分在損壞原因消失後即予修復。修復責任由承造人承擔。

  4. (D)

    正確。依《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申請人雖是起造人,承造人是法定會同人,屬「應配合」的工作。《建築法》第 70 條第 2 項的例外是: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才由起造人單獨申請。這個例外反過來證明,原則上承造人必須會同申請。

記憶點

執照的申請人是起造人;承造人負責製作施工計畫書、依圖施工與修復施工損壞的公共設施,並在開工申報與使用執照申請時「會同」。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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