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建築師 · 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7 題 · 單選 · 1.25 分

驗收成果與圖說不符者,主辦機關應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誰定之?

  1. A承包人員
  2. B主驗人員正解 ✓
  3. C監驗人員
  4. D會驗人員

官方答案 B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建築構造與施工」第 77 題(場次代碼 10517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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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政府採購驗收程序中各類驗收人員(主驗、會驗、協驗、監驗)的分工,以及驗收結果與圖說不符、契約又未定改善期限時,由誰決定限期。

正解理由

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機關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至於這個「限期」怎麼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驗收不符限期改善之規定明定: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這與主驗人員的角色一致:依《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2 項,驗收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驗收人員分工之規定,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限期改善正是不符時之處置的一部分,自然由主驗人員決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承包人員:不符題目所問。承包人員屬廠商一方,是被驗收、被通知改善的對象(《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稱「通知廠商」),不可能由受驗方自行決定自己的改善期限。另須與「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區分:後者是機關內部辦採購的人,依《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3 項也不得擔任所辦採購之主驗人。契約未定期限時,決定限期的主體是主驗人員。

  2. (B)

    主驗人員:符合題目所問。主驗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2 項),主持驗收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施行細則明定契約未規定之改善期限由主驗人定之。

  3. (C)

    監驗人員:不符題目所問。依施行細則的分工規定,監驗人員的工作事項是「監視驗收程序」,著重程序是否合法,不參與決定實體處置;《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第 1 項也只規定驗收完畢後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於結算驗收證明書簽認。監驗是程序監督者,決定限期的仍是主驗人員。

  4. (D)

    會驗人員:不符題目所問。依《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2 項,會驗是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參與;依施行細則分工規定,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會同」抽查驗核與「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角色是協同者而非主持者。法規將契約未規定之改善期限明定由主驗人定之,不是由會驗人員定。

記憶點

驗收四角色:主驗「主持並決定處置」、會驗「接管使用單位會同」、協驗「設計監造承辦人員協助」、監驗「只監視程序」——限期改善屬處置,歸主驗。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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